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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
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

税总办函〔2020〕242号
2020-12-01

办件详情

详细信息
办件标题请问12月征期到几号?
内容如题
办件编号NSZX20211112775提交时间2021-11-25 11:49:51
处理情况
处理状态处理结束
答复内容您好: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,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: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〔2020〕242号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,结合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20〕27号)要求,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,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。 一、3月、7月、9月、11月、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。 二、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,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。 三、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,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。 四、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,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。 五、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,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。 六、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,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。 七、8月15日为星期日,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。 八、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,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。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,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(征管科技司)备案。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,欢迎拨打0571-12366。
答复机构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21-11-25 14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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